只有執法者才可以破壞法治

    踏入十一月尾聲,一直陷於僵局的佔領運動再次成為眾人的焦點,因為警察終於藉執行禁制令清空旺角的佔領區。當然,正如九二八事件的時候一樣,警察的清場手段仍是那樣的過份暴力,一樣的神似內地公安。

  不同的只是上一次的過份武力是催淚彈,可以美其名「驅趕」,今次主要是使用警棍,怎麼看都是「毆打」。

  當警方說「看不見任何理由不可以在香港執法」時,我不禁問了一句:「執法就要在行人路上亂揮警棍?」過了足足兩個月,愈來愈多人認為到了退場的時候,我對此不作評論,畢竟每個人的看法都不盡相同。但很多所謂「中立」的普通市民的言論如同藍絲帶人士一樣,實在太叫人吃驚:「霸住條路咁耐,預咗俾人打架啦!」「喱班人係度破壞法治,犯咗法到頭來俾警察打,係報應黎!」「好嘢,終於有差人出黎恢復秩序喇!」

  身邊的這類聲音聽得太多,所以必須把事實澄清,這比起永無休止的爭論佔領運動是否正確的爭取途徑更加重要。

  政府上下官員都很喜歡說「香港是一個文明社會,市民都應該守法,以維護法治」之類的論調,把「法例」和「法治」劃上一個等號,當然稍有常識的都會知道,「有法必依」跟達到社會公義,甚至法治,是不一樣的兩回事。但即使真的從「有法必依」的標準來看,我們仍然會看到,真正破壞法治的是警察,不是參與佔領運動的市民。

  警察作為死板的執法工具,要做的就是逮捕違反法例的人,然後剩下的交給法庭處理。理論上他們的身份絕非正義使者,公民抗命之中,違法的行為無可避免,因此對警察而言,拘捕佔領者也是無可厚非。佔領運動是否為了公義,是對是錯,並不在他們的考慮範圍之內。

  然而,也正正因為這個原因,警察的工作就只限於拘捕犯人,犯了法就要拘捕,僅止於此而已,若要以一個四字成語形容,那就是「一視同仁」。「有法必依」之下的法治,就是靠理性的警隊維持。

  但現在我們放眼所見,警察只是一面倒的打壓這場雨傘運動,已超越了執法者的身份。他們的所謂嚴正執法,無疑是只針對佔領者的,當中最令人無法接受的莫過於選擇性執法以及使用過份武力。

  這兩個月以來,警察選擇性執法的例子俯拾皆是,一眾藍絲帶份子衝擊佔領區,手持小刀,對佔領人士拳打腳踢,警察隻眼開隻眼閉,完全沒有拘捕那些滋事份子的意思。

  相反佔領人士只要稍有動作,立即就是一頓拳腳招呼,胡椒噴霧只屬等閒,動輒就是當頭一棍,被打至頭破血流。發展至近日,甚至只要是路過旺角的普通市民,都會被警棍打傷,附送警察的怒喝或侮辱一大堆,然後被以各種理由拉上警車。

  參與佔領的市民要承擔法律風險,這在運動一開始就說明了,相信大部份人縱使要被拘捕都不會反對。相反藍絲帶們似乎得到了警察撐腰,不但沒有任何後果,甚至警察的行為也開始與他們一體化。感覺上,警察只是穿上制服的藍絲帶反佔領人士,早已失去了理智,只是純粹以感性行事,因為討厭佔領者,所以針對他們;因為認同反佔領者,因此任由他們毆打佔領者,繼而加入其中。

  警察最可怕的地方,是他們擁有凌駕於其他任何人的武力使用權,並缺乏一個監管制度。他們合法佩備手搶及警棍,而你遇上他們也只能捱打,否則就是襲警。即使一向警察都只能在安全受到威脅時才能使用武力,但我們現在看到,發狂的警察連路過的普通市民都會打傷,警棍亂舞之餘,他們甚至用力扯脫防具,再一棍打向佔領者的頭部。

  這根本不是執法,警察是把多日來加班的怨氣發泄在市民身上,把他們當作沙包。警察的目的已不是制伏,而是奪命,彷彿要把市民打至頭骨碎裂為止。

  當本應是理性的執法者變成感情用事,濫用他們被賦予的武力時,社會就會發生恐慌,恐慌到了極點就會演化成憤怒。我不知道眾人的和平理性還可以維持到什麼時候,但行動進一步升級已是無可避免,因為警察脫離了執法者的身份,並越過了市民的底線。

  當一個社會的執法者開始濫用權力,監警會又是名存實亡的時候,失去抑制的警察就會使香港的法治崩潰──因為他們本身已不受法律的約束。

  當然,警察本身是紀律部隊,必須服從上司的命令。事實上,一眾政府官員也對警隊百般迴護,他們也是口口聲聲說佔領運動損害香港法治的人。但是,一個法治的社會中,警察會瘋狂毆打平民嗎?不會。如今警察完全成為政府打壓異見的工具,已不是公平的執法者。

  一個沒有執法者的社會,要由市民自己維護法治,而一切的起因,就是因為執法者自己也視法為無物,舉起寫著法治的大旗,幫助統治者實行排除異己、漠視民意的人治社會。唯一的解決方法,就是打破現今的制度,重新建立法治的公義社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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